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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东华股票技厅原副厅长王可炜受贿案二审改判4年3个月_广东

网络整理 2017-04-07 最新信息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祁雷)日前,广东省科技厅原副厅长王可炜受贿一案有了终审结果,改判有期徒刑4年3个月。此前,广东省江门中院一审认定王可炜受贿逾80万元,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原判认定,2006年9月至2014年3月,王可炜任广东省科技厅高新处调研员、处长,广东科学中心主任、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在相关个人和企业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申报高新科技企业以及科学中心人员录用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于2006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他人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0.15万元、港币4万元、购物卡4.1万元。

  一审判决王可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所退受贿款人民币842500元、港币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王可炜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可炜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尚未被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能够退清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王可炜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王可炜犯受贿罪,判处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GD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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