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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帮工扛龙舟出意外双下肢综琼瑶之容若下山截瘫 经济社应负全责_广东

网络整理 2017-08-21 最新信息

  上诉:

  端午活动非“帮工”主责在陈某

  经济社表示,陈某是在参加经济社举行的端午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并非是义务帮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经济社作为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需要对陈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此次事件中,某村经济社己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参加活动的村民注意安全。当时村参加的是佛山市东平河的游龙表演,对服装鞋履都有统一要求。陈某穿的是凉鞋,在放龙船被水中的铁网勾住,导致其不能自如闪开,因此陈某在事件中存在过错。

  此外,在其他队员知道陈某被压倒的时候,均不顾自身安全合力将龙舟扛起并将陈某拉开,才没导致更恶劣的情况发生。因此,陈某应对其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的过错,某村经济社与陈某各承担50%的责任。

  此外,某村经济社还认为一审对陈某定残后的护理费金额判决过高,定残后护理费应计算5年为12万余元。

  一审:

  村民为“帮工” 经济社担全责

  诉讼期间,高明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陈某胸腰椎多发性损伤致截瘫的伤残程度为三级;目前陈某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陈某拆除椎弓根钉内固定物所需后期医疗费用为1万元。经济社支付了大部分鉴定费用。

  高明法院认为,帮工是指帮工人根据被帮工人的指示自愿、短期、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事发时,陈某根据经济社的指示并在被告的组织及指挥下与其他村民无偿将龙舟从沧江河抬回内河安置。因此,原告与被告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为经济社抬龙舟的帮工活动中被龙舟压伤,而且经济社在活动期间没有拒绝原告帮工,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经济社应对陈某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高明法院一审判决某村经济社支付陈某赔偿款共计146万余元,其中仅是其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就高达81万余元,还有护理费用56万余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某村经济社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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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龙舟   村民   意外   截肢   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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